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05號聲請人 王永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0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宏利臺灣高股息證券投資信託│0000000000│1│1000│││份有限公司│基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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