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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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育慶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育慶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苗栗縣○○鎮○○里○○街○號。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育慶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復經審認有羈押之必要性,爰命自民國110年3月24日起執行羈押。茲因本案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依法調查證據完畢後已辯論終結,而被告雖尚存有羈押之原因,惟經本院依比例原則審酌後,認於現階段倘以限制住居之處分約束被告,當足以確保後續可能之上訴審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已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性,爰准予被告停止羈押,並命限制住居於苗栗縣○○鎮○○里○○街○○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俊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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