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原告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
0000-0000.共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郭書豪法官廖純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寶倫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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