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733號原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訴訟代理人 梁怡玲
一、原告與被告SILICATRADINGCO.,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提出被告SILICATRADINGCO.,LTD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說明被告SILICATRADINGCO.,LTD與訴外人佶楠金屬有限公
司之關係,何以原告係向被告SILICATRADINGCO.,LTD及佶楠金屬有限公司寄發存證信函。
㈢提出起訴狀英譯本一件。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書記官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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