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聶玉華 被告 陳益增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犯恐嚇之刑事案件,前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01年3月30日以101年度簡字第1158號為第一審簡易判決後,被告不服提出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審理,嗣本院合議庭於101年6月26日經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1年7月3日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告確定在案,原告卻迄於本案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1年7月9日始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並於同日經本院收狀處收受,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附本院收狀戳章附卷可稽,則揆諸前開說明,顯係起訴不合程式,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饒佩妮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書記官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