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醫字第7號原告 梁如茵
梁桂英 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被告 邱德發
康世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
黃奕時複代理人 蔡學莊
楊凱雯 郭冠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開庭。庭前3日被告應以書狀陳明下列事項(如發文不及,應先傳真於本院,後補正式書狀):
㈠99年2月11日被告邱德發何時交班,交班予何人?何人為本件
CTA檢查之醫囑?何人於原告梁如茵簽署檢查同意書前為本件
CTA檢查之風險說明?㈡本件CTA檢查,現場負責醫師為何人?除家屬外,在場之人有
何人?注射顯影劑之劑量及速率紀錄何在?本件CTA檢查過程之完整紀錄何在? 梁陳惠琴 於開始注射顯影劑後多久發生不適症狀?症狀為何?院方如何處理?何人決定處理方式?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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