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否認生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152號原告 呂曉茹 被告 呂敬雅 兼法定代理人 羅晏 曰上列當事人間否認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5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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