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 劉明朝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九嶷敬菴公 嘗法定代理人 邱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係以兩造間就系爭2筆土地之買賣價金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51,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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