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88號原告 邱芳琅 被告 陳運喜 (即被繼承人 陳添桂 之繼承人)
陳運興 (即被繼承人陳添桂之繼承人) 陳義德 (即被繼承人陳添桂之繼承人) 陳義孝 (即被繼承人陳添桂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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