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聯合文具商行法定代理人 楊碧蓮 代理人 廖韻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ㄧ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上開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民事第ㄧ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書記官洪素禎┌─────────────────────────────────────────────────┐│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4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100年6月15日│2,505元│GD0000000││││南投仁愛之家│限公司南投分行│││││├──┼─────────┼─────────┼───────┼───────┼───────┼──┤│002│六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100年5月31日│5,075元│DR0000000││││司法定代理人 袁永棟 │限公司南投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