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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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24號原告 吳天元 訴訟代理人 許文華 律師複代理人 詹孟勳 被告樂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金龍 訴訟代理人 劉恩紘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
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並經本院電詢原告訴訟代理人稱:「因裁判費過高,故未繳費」云云,有公務電話記錄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