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育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育誌自民國壹佰零貳年陸月 陸日 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劉育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依其供述、證人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等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為最輕本刑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被告為規避將來重罪刑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為確保國家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益之維護,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1月6日裁定羈押,期間至102年4月5日止,復羈押期滿,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102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雖仍否認犯行,然被告前述犯行業經證人 莊育民 等人證述在卷,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該罪係法定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非輕,於此情形下,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復參以被告曾於本案有通緝到案之紀錄,此有本院101年投院平刑緝字第174號通緝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益徵被告確有逃亡而使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以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雖被告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於102年5月15日以102年度聲字第288號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0萬元保證金後,准許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南投縣鹿谷鄉○○村○○巷00號,惟被告覓保無著,於被告提出保證書或保證金前,茲為確保將來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上述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孫偲綺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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