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強制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丙○○
乙○○被告丁○○
甲○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七O七號強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被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辨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丁○○被訴強制等刑事案件,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判決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吳佳薇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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