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原告乙○○○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七樓法定代理人 林垂立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被告甲○○○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正勇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九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楊晉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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