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0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0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萬結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62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石萬結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證據部分補充:「雲林縣政府書函及商業登記抄本(現況資料)影本各1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淑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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