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906號上訴人 黃惠玲 即反訴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冠 中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0年4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