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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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234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晋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陳阿桂 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家訴字第二三四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八十六萬六千二百八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九千二百六十九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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