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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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七號
聲請人久總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與相對人間繫屬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甲字第四一一號假扣押事件,曾供擔保,而該假扣押裁定及執行現在均已撤銷,經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以郵局存證信函,依法催告相對人行使受擔保利益人權利,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設立登記事項卡、董事、監察人名單影本與存證信函、退郵信封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榮謙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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