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佑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世斌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