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張佑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世斌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聲請費,逾期不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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