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救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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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北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秀英
訴訟代理人 蕭盛文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李家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
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
事件,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08年度竹北簡調
字第100號)。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
律師協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新竹分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為釋明,且聲請人提起之確認
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
調閱本院10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0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楊麗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