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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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玖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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