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36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炳昱 相對人即債務人 保桂
保兆祥
一、債務人保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保桂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保兆祥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