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2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王尹恩
王 俊忠
一、債務人王尹恩、 王俊忠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尹恩於民國(下同)97年10月至98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王俊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下同)119,844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尹恩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王俊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尹恩、王│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2.83%│││119844│俊忠│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尹恩、王│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9844│俊忠│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