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376號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進來 、 陳正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債務人陳進來、陳正英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進來、陳正英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陳進來住所設於新北市○○區○○路○○巷○○弄○○號
4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次查,債務人陳正英已於民國77年5月3日死亡,此有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