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571號原告 張博傑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 律師
彭首席律師被告 許悅湘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9月1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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