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 陳瓊宜 被告通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被告通得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范振修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定金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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