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3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3054號債權人揚州新帆精密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雄 代理人 周志安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委任狀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文件。
二、債權人公司營業證明文件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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