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7號原告 賴秀容 被告 張有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05號損害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乙○○之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損害債權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簡上字第505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又原告未曾聲請另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照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就其失所附麗假執行之聲請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林虹翔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