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8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錫錦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3055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錫錦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錫錦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4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4年8月26日│104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584號│偵續字第26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703││事實審││1351號│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31日│106年7月13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簡字第│106年度簡字第703││││1351號│號││判決├────┼────────┼────────┤││判決│105年10月5日│106年8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911號│執字第130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