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妙惠 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陳妙惠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以110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3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0年12月21日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據首揭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潘快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書記官鍾嘉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