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1號原告甲○○被告台北縣三重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李乾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肆萬陸仟伍佰元(公告土地現值:42,900元/平方公尺×面積:85.00平方公尺=3,64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