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漢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