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漢元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漢元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張漢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