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20號上訴人瑞紘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惠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侯明輝 間因99年度訴字第2020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叁仟伍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零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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