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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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63號聲請人 朱文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鄭佾瑩法官林怡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楊雅雯┌───────────────────────────────┐│附表一:100年度除字第3163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黃依祥 、 沈秀卿 │83年8月15日│83年8月24日│354,000元│└──┴────────┴──────┴──────┴─────┘┌───────────────────────────────────────────┐│附表二:100年度除字第31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背書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榮生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黃依祥│83年8月14日│117,000元│CR0000000│││黃依祥│行城東分行│││││├──┼─────────┼─────┼─────┼──────┼─────┼─────┤│002│榮生企業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黃依祥│83年8月14日│175,000元│CR0000000│││黃依祥│行城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