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719號

原告坤宸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坤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婧瑋 等4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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