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戊○○
  上一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13日下午2時3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董麗卿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戊○○         未到
  代 理 人 丁○○          到
本日辯論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試行調解,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二分之一。
調解委員、法官
  經兩造同意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准予退還聲請費用二分之一,計新台幣4,570元。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 陸萬陸仟 伍佰
  柒拾肆元及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三、六二計付之利息,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右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尹玉琪
           法  官  黃國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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