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戊○○
上一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13日下午2時34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成
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通 譯 董麗卿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戊○○ 未到
代 理 人 丁○○ 到
本日辯論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試行調解,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二分之一。
調解委員、法官
經兩造同意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准予退還聲請費用二分之一,計新台幣4,570元。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 陸萬陸仟 伍佰
柒拾肆元及自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三、六二計付之利息,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右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尹玉琪
法 官 黃國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