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法官廖柏基
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K附表:
┌──┬──┬────┬─────┬──────────┬──────────┐│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肆││苗││台│6││台│6│││竊│期月││栗│5│中│上1││中│上1││││徒│15│地│偵8│高│7│3│高│7│3││盜│刑││檢│2│分│易2││分│易2││││││署││院│││院│││├──┼──┼────┼─┼───┼─┼───┼────┼─┼───┼────┤││有肆││苗││台│││台││││毀│期月││栗││中│上5││中│上5││││徒│9│地│偵9│高│7│3│高│7│3││損│刑││檢││分│易9││分│易9││││││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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