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共同意圖勒贖而擄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收累│有肆││士│3│士│││士│4││號││受│期月││林│9│林│湖3││林│湖9││執0││贓│徒│7│地│偵4│地│1││地│4││7││物犯│刑││檢│1│院│簡4││院│簡1││2│││││署││││││││1│││││││││││(已執行完畢)││├──┼──┼────┼─┼────┼─┼───┼────┼─┼───┼────┼──┤│共贖│有拾││彰│94│臺│││最│0││號││同而│期伍││化│86│中│上6││高│台8││執2││意擄│徒年│71│地│偵82│高│6│8│法│上4││6││圖人│刑││檢│45│分│訴7││院│6││1││勒│││署││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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