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蔡靜蓮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 律師
複代理人 葉文海
被 告 莊真凱 即鴻勝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
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零捌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民國103年12月9日就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街新建
住宅(下稱系爭住宅),與被告簽訂防水工程合約書,約定
由被告承攬施作系爭住宅之防水工程,工程款總額新臺幣(
下同)43萬元,原告已先行給付被告工程款395,000元,被
告亦進場施作部分工作。
㈡惟在被告施工過程中,原告發現被告並未依照約定之防水工
法進行施作,甚至將防水塗料與其他塗料混用,經原告向防
水塗料原廠詢問,原廠表示該公司之防水塗料絕對不能與其
他材料相混用,否則將破壞原塗料之防水功能,原告遂將上
開資訊轉達予被告,並請其依約定工法施作,詎竟招致被告
不滿,而於105年2月25日突然撤出工地,拒絕繼續施作。
原告曾委請律師去函催請被告應依約進場施作,均未獲被告
置理,因系爭住宅諸多後續進行之工項,皆有賴防水工程先
行施作後方能進場,為免因被告遲不履約而造成其他工程延
宕,原告只能終止與被告間之承攬契約,並以起訴狀繕本之
送達,再次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之通知。
㈢本件被告應施作之項目如附表所示,惟迄被告撤出工地時止
,僅施作附表編號1至4,尚有附表編號5、6「屋凸地坪
及露台、陽台地坪防水工程」及「浴室防水工程」並未施作
,已施作之項目共計230,922元(計算式:32,479元+112,6
26元+53,933元+31,884元=240,922元),是原告所溢付之
工程款為164,078元(計算式:被告已受領工程款395,000
元-已施作工程項目之金額230,922元=164,078元),於原
告終止系爭契約後,自屬無法律上之原因,故於上開金額範
圍內請求被告返還162,080元。為此,依民法第511條前段
、第179條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防水工程合約書、支票及
匯款單、照片、律師函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被告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
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㈡按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無法律上之原因
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
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511條前段、第17
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
段、第203條、第229條第2項亦有明文。原告提起本訴,
核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本件被告於105年5月4日寄存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6頁),是寄存10日後送
達生效,故本件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為自105年5月15日起
算。從而,原告依民法第511條前段、第179條等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
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第385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
、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竹北簡易庭)
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心怡
附表:
┌──┬────────┬─────┬────────────────┐
│編號│工程項目│原報價金額│應比例調整後之報價金額│
│││(新臺幣)│(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1│樓層二次施工縫斷│32,760元│32,760*430,000/433,720=32,479│
││水及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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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後外牆Ceretac│113,600元│113,600*430,000/433,720=111,262│
││JW防水層一底二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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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窗框防水工程│54,400元│54,400*430,000/433,720=53,933│
├──┼────────┼─────┼────────────────┤
│4│樓梯間共用牆面負│32,160元│32,160*430,000/433,720=31,884│
││水壓防水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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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屋凸地坪及露台、│145,600元│145,600*430,000/433,720=144,351│
││陽台地坪防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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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浴室防水工程│55,200元│55,200*430,000/433,720=54,727│
├──┼────────┼─────┼────────────────┤
││合計│433,720元│4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