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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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393號聲請人金振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文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康合輝 准予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存證信函及回執正本(影本收文戳章日期不明)。
㈡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
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或提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