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字第8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佛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合春 祭祀公業、祭祀公業陳合春間請求
確認派下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5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9萬7,9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逕向本庭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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