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小字第16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民事小額裁定  108年度城小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琞鑫投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靖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
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
,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
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第47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71條之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臺灣高等法院灣高等法院89年6
月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於108年7月29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
訴理由,迄今逾20日後仍未提出理由書,依上開說明,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書記官唐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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