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中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60號原告 雷智超 被告 洪呈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000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敏芳
法官李婉玉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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