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87年度易字第28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煌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87年5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依卷附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單所示,被告陳明煌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於本件判決前之民國87年2月1日,已因與他人重複而重配為Z000000000號,是本院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即屬有誤,且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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