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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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甲○○
30號被告乙○○
4號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3,4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