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交附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交附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樓原告乙○○○
一號原告丁○○
一號原告戊○○○
巷五八弄原告丙○○
一號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戊○○○人
巷五八弄二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邱滋杉法官周炳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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