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265號上訴人丙○○即被告乙○○
甲○○被上訴人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丁○○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26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78,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