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東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東交簡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96年度東交簡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民國96年3月12日筆錄),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范乃中法官劉柏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傳坤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