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1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本件被告二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
刑事第四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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